●第六章 婚姻-1
国小说大家狄更斯(Dickens)的经验是很多名望赶不上他的人同样身受过的。 狄氏早年曾经爱上一个女人,但终于被她拒绝,没有缔结姻缘。后来这女人在狄氏的想象中成为十全十美的女性典型。他的作品里的女主角也无形中拿她做了蓝本,但最后双方再度有机会见面时,狄氏终于不免大失所望,垂头丧气。
婚姻也有许多我们局外人的注意所达不到的特殊的疑难问题。但看不到,并不就证明没有问题。男女两人之间,不发生婚姻之议则已,否则总有一些要解决的问题的,问题发生的方面尽管很不一致,可其为问题则一,而这一类的问题之中,总有一部分会请教到医生手里。近年以来,求教人的更一天多似一天,且所请教的问题的方面也一天比一天增加了。对这一类特殊一些的问题,我们在这里只能略微提到,一则为本书的范围所限,再则要解决这类问题,我们不易有什么固定不移和到处可用的简单的答案。每一桩婚事的每一个问题都得单独的解答,也许对A是最有利的解答对B却说不定是最有害的。兴许将来全世界的各大城市里我们都可有一种婚姻的咨询机关,专门帮助将婚与已婚的男女就婚姻问题的各方面寻求答案。已成立的柏林性学院(Sexual lnstitute of Berlin 可以看作这种机关的一个前驱。
此类问题包括年纪、个人的健康与家世的健康或遗传、婚前的体格检查、对于婚姻生活的准备与准备到何种程度、生育的延缓与节制,特别是夫妇在身心两方面可能融洽的程度,因为这种程度的深浅和婚姻幸福的大小往往大有关系。
婚姻的年龄问题就是对待晚婚早婚的问题。究竟晚早到什么程度才对夫妻的幸福以及健康子女的产生最为有利,是一个意见还相当有纷歧的问题。就目前论,这方面的资料数量上既嫌大少,范围上也不够宽广,使我们难以做出一些可以适用大多数人的答案。在美国费城,哈特和希尔兹(Sterson)在这方面的研究发现,在20 岁以下缔结的婚姻中发生的龃龉并不比20岁以上缔结的婚姻中明显得更多。狄更生和比姆女士合作的调查里,发现凡属可以认为婚姻生活满意的(即双方能彼此适应而没不足之憾)妻子的平均婚龄比全部调查里的平均婚龄要大几岁。而在考虑到婚后同居生活的长短和后来分居或离婚的关系时,又发现婚年最早的人中,这种同居的期限倒也并不是最短的。
成婚晚一些的女人当然比较明白自己生活里最需要的是什么而比较能有一些健全的主张,这固然是好处。但同时这种人的心理习惯大抵已趋固定,而在身体方面,也说不定已经有一些小毛病。这种习惯与毛病的存在对婚后夫妇间的顺应总要引起不少的困难。反过来,早婚的女人不但在心理方面较易适应新的环境,并且体格方面也比较健全,性交既不感困难,生育亦易于应付。这种比较,在一般人还不很了解,但事实确实如此。不过,实际上,问题并不只在年龄的大小,而且也和性格、智力及经验有关。单就年龄而论,目前的平均婚年也许是已经够高的了,并且往往是太高。近年来在婚姻问题的作家里,伯格杜弗尔(Burgdorfer)力主早婚。同时哈恨(hagen)和克里斯欣的结论是,从优生学的立场, 男子婚年应为25,而女子则在25以前,假如这样提早以后,不免遭遇种种困难。这种困难,无论多大,应该用最大的勇气来克服,不应回避退缩。在德国,男子的平均婚年是29,女子的是25.不过在数世纪以前,男子的是在19岁以下,女子的是在15岁以下,相差得实在是太多了。
无论在什么年龄结婚,为未来夫妇的关系和子女的生育设想,男女双方,都应当有一度周密的医学检查。这一层不但有利而值得做。就道德的立场说,也是义不容辞的。检查的手续并且要做得早。在婚约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