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商人资本的周转 价格
并且会按每磅l先令14/5便士的价格来出售。投在砂糖营业上的100镑资本的年利润仍旧=15镑。不过在一个场合,他只要卖100磅,在另一个场合,他却要卖2000磅。生产价格的高低,对利润率没有任何意义;但是,对每磅砂糖的出售价格中构成商业利润的部分的大小,也就是说,对商人在一定量商品(产品)上的加价的多少,却有很大的、决定性的意义。如果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很小,商人预付在该商品的购买价格上的金额,即为一定量该商品预付的金额也就很小,因此,在利润率已定时,他从这个一定量廉价商品上获得的利润额也就很小。或者,换一种说法也一样:商人在这种情况下能用一定量资本,例如100镑,买到大量这种便宜的商品,他从这100镑上获得的总利润15,会分成很小的份额,分配到这个商品量的每个单位上去。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这完全取决于把商人所经营的商品生产出来的那个产业资本的生产率的大小。如果把商人是垄断者并且同时垄断着生产的情况,比如荷兰东印度公司当时的情况撇开不说,那末,再也没有什么东西比下面这种流行的看法更为荒唐的了,按照这种看法,就单个商品来说,是薄利多销,还是厚利少销,完全取决于商人自己。他的出售价格有两个界限:一方面是商品的生产价格,这是不由他做主的;另一方面是平均利润率,这也是不由他做主的。他能够决定的只有一件事情,就是他愿意经营昂贵的商品还是经营便宜的商品;但即使在这件事情上,他可以支配的资本量和其他一些情况,也起着一定的作用。因此,商人怎么干,完全取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程度,而不是取决于商人的愿望。只有象旧荷兰东印度公司那样的垄断着生产的纯粹商业公司才能想象,在情况完全改变以后还可以继续采用至多只和资本主义生产初期相适应的方法。【“根据一般原理,不论价格有多高,利润总是一样;它象一个在涨落的浪潮中飘浮的物体一样,保持着一定的位置。因此,在价格上涨时,商人就会提高价格,在价格下跌时,商人就会降低价格。”(柯贝特《个人致富的原因和方法的研究》1841年伦敦版第20页)——这里和本书其他各处所说的,只是普通商业,而不是投机。投机以及一切与商业资本的分割有关的问题,都不在我们的考察范围之内。“商业利润是一个加到资本中去的、不以价格为转移的价值;后者<投机利润>却是以资本价值或价格本身的变动为基础的。”(同上,第128页)】
这种流行的偏见和一切关于利润等等的错误看法一样,是由仅仅对商业的观察和商人的偏见产生的,它之所以能够保持下来,除了别的方面,还由于下列情况:
第一:竞争的现象。但是这些现象,只涉及商业利润在各个商人即全部商人资本的股份所有者之间的分配;例如,在一个商人为了击败他的对手而廉价出售商品的时候,情况就是这样。
第二:象罗雪尔教授这类经济学家,居然还能在莱比锡认为,出售价格的变化,是由“明智和人道”引起的,而不是生产方式本身发生变革的结果。
第三:如果生产价格由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降低,因而出售价格也降低,那末,需求往往会比供给增加得更快,市场价格也会随着需求的增加而提高,以致出售价格会提供大于平均利润的利润。现代西方经济学认为此种商品的需求弹性大,但解释不了为什么以前不降价。
第四:某个商人可以压低出售价格(这不外就是压低他加到价格中去的普通利润),以便在他的营业中有较大的资本更迅速地周转。所有这一切都只和商人本身之间的竞争有关。
我们在第一卷已经指出,商品价格的高低,既不决定一定量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也不决定剩余价值率;虽然单个商品的价格的大小,从而这个价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