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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于宪法-1
全醉心于对外事务和增税手段,好象它就是专门为这两个目的而存在似的。国内事务被忽视了;正式的法律就更淡不到了②。

    现在几乎每件事都必需由某一先例来决定,不论这个先例是好是坏,也不论是否应用适当;这种作法如此普遍,叫人疑心它是否起因于一种比乍看起来更加深谋远虑的政策。

    自美国革命以来,尤其是自法国革命以来,这种宣扬按照引自那些事件发生之前的时代与环境的先例办事的学说已经成为英国政府的蓄意做法。大多数的先例是以适得其反的原则和见解为依据的;而且这些先例的时间越早就越不可靠。但如果把那些先例同对古物由迷信引起的敬畏联系起来,正如僧侣指着圣徒的遗物称之为神物,大多数人就会受骗堕入圈套。现在各国政府的所作所为好象是唯恐启发人动一点脑筋。它们俏悄地领着他走向先例的坟墓,以便麻木他的才智并将他的注意力从革命的场地引开。它们感到他迈向知识的速度比它们所希望的要快,而他们按先例办事的政策就是他们心怀恐惧的标志。这种政治上的教皇制,象古时候的教会教皇制一样,曾经盛极一时,现在正加速趋于灭亡。破烂的遗物和过时的先例,僧侣和君主,都将同归于尽。

    按先例办事而不顾先例的原则如何的政府是一种坏透了的政府。在许多情况下,应当把先例作为殷鉴,而不应作为范例,要避免而不要仿效;但事实适得其反,先例被照单全收,并立即拿来当宪法和法律来使用。

    按先例办事要末是一种使人处于愚昧状态的政策,要末就是实际上承认政府由于年老而智能退化,只能拄着先例的拐杖蹒跚而行。那些本应被认为比前人聪明而感到自豪的人,怎么看上去只不过是象一群丧失了头脑的幽灵①约翰牛系英国或英国人的绰号。——译者

    ②这一段是对潘恩起诉书中的第四条。——原编者

    呢?对待古代的态度是多么奇怪呀!为了某种目的,可以把古代说成是黑暗和愚昧的时代,可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它又一跃而为光明睿智。

    如果信奉按先例办事的学说,政府的费用就无需照旧。干吗要花那么多的钱给什么事也不做的人呢?如果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都已经有了先例,立法就没有必要了,先例象一部字典一样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因此,政府要未是已经年老昏聩,需要革新,要末就是发挥它的聪明才智的大好时机已经到来。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全欧洲特别是英国出现一种国民与政府背道而驰的怪现象——一个是向前看,另一个是向后看。如果政府继续按先例办事,国民则继续进行改革,它们最后必将趋于决裂;它们越快而且越文明地解决这个问题就越好①。

    在一般地谈论了与实际政府不同的宪法之后,我们再进一步来研究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

    对这个问题比对整个宪法问题意见更加分歧。一个国家照理应当有一部宪法来指导它的政府,这是一个除廷臣外所有的人都会同意的简单的问题。

    只是在宪法的组成方面,问题和意见才多了。

    可是,这个困难象任何别的困难一样,只要加以正确理解就可以克服。

    首先,一国国民具有制订宪法的权利。

    一国国民是否一开始就能以最恰当的方式去行使这一权利,这完全是另一回事。它按照它的判断力来行使这一权利;而且只要一直这样做下去,一切错误到头来都会得到改正。

    一旦这种权利在一个国家中确立了之后,就不怕它被利用来损害它自己。因为国民对错误是不感兴趣的。

    尽管美国所有的宪法都是依据一个总的原则,但在它们的各个组成部分或在它们分配给现政府的权力方面,却没有两部宪法是完全相同的。有的宪法规定得多些,有的则简单些。在制订宪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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