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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陶德曼大使的调停
    chap_r();    日本政府除了企图通过中日直接接触以抵制“九国公约”会议,不让英、美、法等列强插手这场侵略战争,以避开国际上对它的谴责和制裁,特别想避免过早和英、美直接对抗。同时日本政府在军队胶着于太原、淞沪战场的情况下,谋求在有利形势和条件下尽快结束战争,以免陷入长期战争的泥淖中。当国联咨询委员会通过关于中日战争的两项报告的同时,日本于10月1日举行了由首相近卫文麿公爵、杉山元陆军大臣、米内光政海军大臣、广田弘毅外务大臣参加的内阁会议。

    这次会议上,军部和政府都在设想通过上海派遣军“十月攻势”的战果,找到结束战争的机会,与南京政府和平解决这次被日本称作“事变”的战争。在这次会议上,决定了方针为“在于使这次事变在军事行动取得成果与外交措施得宜的配合下,尽快结束”的《处理中国事变纲要》。

    这份《纲要》中着重强调军事行动是“在于使中国迅速丧失战斗意志”,而外交措施则是配合军事打击,“对中国及第三国进行适当的谈判与工作,将中国诱导到我方所期待的境地”。也就是利用军事上的优势,以上海派遣军的“十月攻势”来作为压力,外交上通过德国的外交调停,达到双重手段相并用,继而使中国政府屈服,完成军部及政府所期望的“速战速决”的战略目的。

    德国政府的调停是从10月30日开始的,驻华大使陶德曼向中国政府外交部次长陈介传达了德国政府愿意居间调停的意向,并劝告中国政府“不要对‘九国公约’会议抱希望,应与日本直接谈判”。不过由于这次陶德曼大使与陈介次长的会谈中还批评国民政府“与苏联缔结条约,是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因为这样使中国与日本达成协议就比较困难”,并建议为使日本谅解,“修改中国对俄国的政策是必要的”。而陈介次长则表示必须首先知道日本的谈判条件才好考虑是否可以修正和苏俄的关系,故而首次调停并没有任何结果。

    就在两天后,也就是日军此时正在秘密派遣柳川平助的第10军前往杭州湾准备实施登陆上岸的同时,11月2日,广田弘毅外务大臣向德国驻日大使狄克逊提交了所谓同中国谈判的和平条件。这份所谓的和平条件包括:

    内蒙古建立自治政府,且其国际地位类似外蒙古;在华北,以满洲国国境至天津、北平以南划定非武装地区,不得驻有中国军队,维持治安的责任由保安警察担任。如立即缔结和约,华北行政权仍全部属于南京政府,唯希望委派一个亲日的长官。如和平现在不能成立,即有必要建立新政权,新政权在缔结和约后其机能将继续存在。在经济方面,事变前已在谈判的开发矿产一事,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满足日本的要求。上海非武装地区须扩大,设立国际警察队管制。要求中国停止抗日政策。

    这些条件事实上和1935年南京谈判时要求相同,所谓共同防共、降低日本货进口税、尊重外国人在华权利等不平等条件自然无法使得中国政府接受。就在次日,狄克逊大使将日本的条件电告德国政府,同时在电文中称:“如果南京政府现在不接受那些条件,日本决心无情地继续战争,直至中国最后崩溃为止。”同时,狄克逊还向德国政府建议:“我们现在似可对南京施加压力,使它接受这些条件。请考虑可否令军事顾问们在向蒋报告战局时鼓吹和平谈判。”

    11月5日,驻华陶德曼大使与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行政院长蒋介石会晤,在听完了陶德曼转达的日本政府开出的条件后,蒋介石表示:“如果愿意恢复战前状态,日本的条件可以讨论,否则对日本方面的条件是难以考虑的。”同时这位中华民国的最高军事长官还向陶德曼解释说:“假如我同意那些要求,中国政府是会被舆论的浪潮冲倒的,中国会发生革命。”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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